(2017)皖080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某、丁某等与储云霞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丁某,储云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25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丁某。原告:丁某。被告:储云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丁云龙诉储云霞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因丁云龙于2017年4月8日去世,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通知丁云龙的法定继承人即其配偶杨某及婚生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戴 明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燕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