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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永山与李春、柳基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827号金永山、李春、柳基男:申请执行人金永山与被执行人李春、柳基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申请执行费5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春于2017年7月14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4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将上述款项4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永山,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永山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827号申请执行人金永山与被执行人李春、柳基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