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岳发印、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发印,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281号申请人岳发印,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吕卫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岳发印与被申请人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平县xxx张老庄村南的办公室东边行吊车间、大门西边展厅(价值约4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平县xxx张老庄村南的办公室东边行吊车间、大门西边展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