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莱芜科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莱芜科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020号申请人: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沙王庄村。法定代表人:程彬。被申请人:莱芜科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戴家庄村。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的坐落于莱城区长勺南路39-8号3号楼北107沿街楼房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莱芜科威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做任何转移手续。三、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莱城区长勺南路39-8号3号楼北107沿街楼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四、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准予不得做任何转移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