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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茅晓明与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晓明,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茅晓明,男,汉族,1979年1月16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茅晓明与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本院查封的不动产(但要求继续查封),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9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