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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明与项得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项德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339号原告:罗明,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政,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德富,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诉被告项得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宗艳审 判 员  童荣彬人民陪审员  牟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