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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刘宝举,刘红艳,衡水隆泰橡胶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0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639号副38号。负责人:刘冬治,行长。被执行人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刘宝举,经理。被执行人刘宝举,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红艳,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隆泰橡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橡胶城3区13号。法定代表人:高潮,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刘宝举、刘红艳、衡水隆泰橡胶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据(2017)冀1102民初310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