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杰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文玉,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7)石仲字第06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刘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155647.42元、违约金9942.15元、仲裁费4120元,总计169709.57元。但被执行人刘鹏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鹏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鹏的收入172155.57元(含执行申请费244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