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俞新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俞新华,俞为中,俞家宁,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854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2846-7。法定代表人:金尧龙,董事长。被执行人俞新华,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俞为中,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俞家宁,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南西路311号。法定代表人:郑响林,执行董事。原告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新华、俞为中、俞家宁、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俞新华、俞为中、俞家宁、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125066.67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俞为中已由公安刑事立案侦查,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由另案查封,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85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韦湘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