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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泽生、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生,李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上诉人陈泽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泽生上诉称,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