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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闵卫华与浙江和存集团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卫华,浙江和存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9号申请执行人闵卫华。被执行人浙江和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63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程建锋,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闵卫华与浙江和存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和存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闵卫华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就闵卫华、李岩与浙江和存集团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二案并案执行,并从银行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和存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6559900元(含二案执行费599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闵卫华依据(2016)鄂0204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浙江和存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