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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新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新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621号之一原告: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赵宝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坤,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乾安县。被告:张新军,住大连市。原告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家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