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商丘市豫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提光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豫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光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080号原告:商丘市豫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前刘村3排32号。法定代表人:尚保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提光宇,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豫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提光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豫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豫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丘市豫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苗 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戈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