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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运姣诉彭菊云分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运姣,彭菊云,彭友伏,彭容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郭运姣,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32301196301296012,汉族,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干杉树村定盘垸组。被执行人:彭菊云,男,1949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432301194909126039,汉族,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李昌港乡干杉树村定盘垸村民组。被执行人:彭友伏,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32301197206256017,汉族,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李昌港乡干杉树村定盘垸村民组。被执行人:彭容光,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432301197510226015,汉族,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李昌港乡干杉树村定盘垸村民组。本院在执行郭运姣与被执行人彭菊云、彭友伏、彭容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彭菊云、彭友伏、彭容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曹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