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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波司登总店与李勇、卢浮花园咖啡餐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波司登总店,李勇,卢浮花园咖啡餐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717号原告:波司登总店,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娘热南路二所商品房。经营者:任图洪,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科东四路**号*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码5129211968********。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军,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卢浮花园咖啡餐吧,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号。经营者:赵丕英,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600331973********,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波司登总店与被告李勇、卢浮花园咖啡餐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波司登总店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波司登总店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波司登总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7231.11元,减半收取计8615.56元,由波司登总店负担。审判员 仁丹旺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德  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