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申请执行王某、老鹰山镇顺发煤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钟山区老鹰山镇顺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997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钟山区老鹰山镇顺发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金某某申请执行王某、老鹰山镇顺发煤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老鹰山镇顺发煤矿应按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返还金某某保证金100万元、资金占用费191683.33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63元,申请执行费14394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一套房屋,老鹰山镇顺发煤矿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不处置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房屋,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7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老鹰山镇顺发煤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