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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同兴与李光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同兴,李光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345号原告:高同兴,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李光全,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高同兴与被告李光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高同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同兴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高同兴负担。审判员  贾绍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