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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德富与赵双虎、辉县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富,赵双虎,辉县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红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212号原告:宋德富,男,193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双虎,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辉县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学院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学兵,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虎,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张红军,男,汉族,河南省辉县关村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公务员小区北区。负责人:林永兴,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胜,公司员工。原告宋德富诉被告赵双虎、辉县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军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德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张军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德富申请撤回对张军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德富撤回对张军红起诉。审判员  王国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