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翠萍与王志伟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翠萍,敖国平,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7号申请执行人秦翠萍,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新沟镇。申请执行人敖国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新沟镇。被执行人王志伟,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新沟镇。本院在执行秦翠萍、敖国平与王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忠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