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海波与孟凡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波,孟凡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5446号原告:蔡海波,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师,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羽,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靖,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海波与被告孟凡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海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蔡海波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