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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176王俊林与陆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林,陆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176号原告王俊林,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陆晓斌,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林诉被告陆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林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俊林负担。审判员  范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