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1民初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颖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2134号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588号。法定代表人:段艳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占生,该公司员工。被告:韩颖波,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长春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