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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985夏自周与夏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自周,夏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3985号原告:夏自周,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军,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夏彦军,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徐州市铜山区棠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原告夏自周与被告夏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夏自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自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自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自周负担。审判员  马伏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