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985夏自周与夏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自周,夏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3985号原告:夏自周,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军,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夏彦军,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徐州市铜山区棠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原告夏自周与被告夏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夏自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自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自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自周负担。审判员 马伏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