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永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36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石苑别墅C区一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京祖,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强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永强于2017年6月12日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