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继刚诉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刚,魏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567号原告:王继刚,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原告:魏巍,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刚诉被告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刚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