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4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继刚诉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刚,魏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567号原告:王继刚,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原告:魏巍,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刚诉被告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刚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