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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恢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文学与李金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学,李金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恢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文学,男,38岁,汉族。被执行人:李金竹,女,27岁,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川1724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金竹购买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李金竹已履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唐文学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金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金竹购买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道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龙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