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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巴依尔诉被告张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依尔,张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355号原告:巴依尔,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拉腾巴根,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新,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原告巴依尔诉被告张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巴依尔于2017年7月24日以该案还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依尔撤诉。案件受理费2044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