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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方家忠与叶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家忠,叶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方家忠(曾用名方忠),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叶文平,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方家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叶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销对叶文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