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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孟锡宽申请执行贵州黔东南州森发中密度纤维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锡宽,贵州黔东南州森发中密度纤维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孟锡宽,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独山县。被执行人:贵州黔东南州森发中密度纤维板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炉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段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锡宽与被执行人贵州黔东南州森发中密度纤维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黔2726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唯一股东黔东南州凯里木材厂表示待得到经营场地征用补偿款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孟锡宽同意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26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国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