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跃友、诸城市润东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跃友,诸城市润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朱跃友,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润东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跃友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润东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诸劳人仲案字[2016]第391号仲裁裁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诸城市润东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陈炳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袁法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