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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张树群、常亚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张树群,常亚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1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844395778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银路*号。法定代表人:戴立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爱法、杨慧芳,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群,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常亚卓,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张树群、常亚卓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阮佳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吴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