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7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张树群、常亚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张树群,常亚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1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844395778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银路*号。法定代表人:戴立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爱法、杨慧芳,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群,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常亚卓,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张树群、常亚卓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阮佳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吴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