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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海伟与苏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伟,苏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330号原告王海伟,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苏晓勇,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王海伟诉被告苏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海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人民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