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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498号原告周某某,女,回族,生于1997年6月15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河滩镇小庄村四社**号(娘家)身份证号6229261997********。被告马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9年6月20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河滩镇屯地村六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89********。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林祥人民陪审员  马永祥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旭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