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旭与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7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对原告张旭与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作出的(2017)辽0204民初257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04民初257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页倒数第三行至第四行的“案件受理费859元,由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