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巍与孙寿荣、蔡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巍,孙寿荣,蔡汉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夏邑县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621号原告:刘巍,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孙寿荣,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被告:蔡汉明,男,成年,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号。负责人:吴华。被告:夏邑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车站镇文化路西段。负责人:张留彦。原告刘巍与被告孙寿荣、蔡汉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夏邑县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巍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免予收取。审判员 程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家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