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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信丰县永联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信丰县永联纸品有限公司,地址:信丰县工业园。本院于立案执行刘某某、王某某申请信丰县永联纸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信丰县永联纸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01520元,承担执行费4422.8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015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信丰县永联纸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信丰县永联纸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占富审判员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