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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与南昌市乐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乐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557号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超华商贸城2区10号楼37号房。法定代表人:孟艳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乐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综合大楼15A02室(第14层)。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0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松,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乐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