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清、胡少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清,胡少安,陈志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朱清,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被执行人胡少安,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陈志能,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清与被执行人胡少安、陈志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8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道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