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徐献立、刘向坡、李世强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献立,刘向坡,李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03号被执行人徐献立,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被执行人刘向坡,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被执行人李世强,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本院在执行徐献立、刘向坡、李世强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