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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莫秀娟、王迪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莫秀娟,王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民初7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北一路。负责人:田妤淇,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国安,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苗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福,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秀娟,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王迪,男,1993年1月9日出生,白族,干部,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被告莫秀娟之子。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少华,桑植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被告莫秀娟、王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国安、肖大福、被告莫秀娟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少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莫秀娟偿还其夫王某某生前持有的信用卡欠款本息25584.94元;2、判令被告王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其父王某某生前持有的信用卡欠款25584.94元承担偿还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1日,被告莫秀娟之夫王某某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5000元。在消费使用过程中,王某某自2015年9月11日以后未能按照账单日按时还款,截止2017年6月12日,被告累计欠借款本金24948.75元、利息511.45元、费用124.74元,合计25584.94元。原告在多次电话催收未能的情况下,派工作人员上门催收,得知王某某已于2015年9月25日因病死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莫秀娟和王迪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莫秀娟认为王某某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莫秀娟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王迪早已声明放弃对王某某遗产的继承权,其父王某某生前所有的债权债务与王迪无关。故,应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莫秀娟和王迪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王某某向原告成功申请办理信用卡,同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后使用原告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王某某向原告借款消费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额度返还借款。王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返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滞纳金及收取的相关费用。因王某某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莫秀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莫秀娟没有提交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证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王某某已经病故,作为王某某之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理应承担偿还义务。被告王迪声明放弃继承王某某遗产,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王迪继承了遗产,故原告要求被告王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借款本金24948.75元、利息511.45元、费用124.74元,合计25584.9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0元,由被告莫秀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彩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双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