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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漆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922号原告:漆某,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王某,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漆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漆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漆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