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漆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922号原告:漆某,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王某,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漆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漆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漆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