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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燕妮与田景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妮,田景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734号原告:吴燕妮,女,1986年5月28日生,水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告:田景游,男,1979年8月26日生,苗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吴燕妮诉被告田景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燕妮以部份工程结算需进一步核实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燕妮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燕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吴燕妮负担。审判员  全修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麻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