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燕妮与田景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妮,田景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734号原告:吴燕妮,女,1986年5月28日生,水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告:田景游,男,1979年8月26日生,苗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吴燕妮诉被告田景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燕妮以部份工程结算需进一步核实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燕妮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燕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吴燕妮负担。审判员 全修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麻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