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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瑞珍与杨素娥、高立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珍,杨素娥,高立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600号原告:胡瑞珍,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方、周建军,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素娥,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高立茂,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胡瑞珍与被告杨素娥、高立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瑞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瑞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瑞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胡瑞珍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希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