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瑞珍与杨素娥、高立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珍,杨素娥,高立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600号原告:胡瑞珍,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方、周建军,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素娥,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高立茂,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胡瑞珍与被告杨素娥、高立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瑞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瑞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瑞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胡瑞珍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希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