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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梁华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12刑初63号公诉机关: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华,男,出生于1983年7月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初中文化。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朝检公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华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华在仅获得B2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16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陕西省向四川省成都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108线1841km处,因使用伪造的A2机动车驾驶证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梁华的供述;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相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华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华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被告人梁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华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单处罚金5000元。二、涉案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谭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虹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