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安市旭锐洗煤厂、王少飞等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安市旭锐洗煤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催5号申请人:武安市旭锐洗煤厂,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上团城乡高村村东。法定代表人王少飞。委托代理人吴天汉。申请人武安市旭锐洗煤厂因持有的号码31300051/33387734、票面金额3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武安市旭锐洗煤厂已于2017年7月2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武安市旭锐洗煤厂负担。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