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春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艳,魏小岗,贺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高春艳。申请执行人魏小岗。被执行人贺春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艳、魏小岗与被执行人贺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春兰应付二申请执行18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执行费2600。现已全部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