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某、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唐某,陈某,刘某,许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10月13日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现住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10月26日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陈某,女,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年3月20日利川市公安局对其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刘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4月6日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许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现住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10月22日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唐某、陈某、刘某、许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陈某、刘某、唐某、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简称“中国明明商”)组织在上海成立。该组织虚构“中国明明商”是中国农业银行与文化部合作项目并成立“中国全民借助银行”的事实,宣称“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借资4010元人民币(含20元资料费)并填写“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某”,办理“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即可成为“环民”(其内部自称),环民在3个月内发展两个下线(其内部称“生根发芽”)加入,在生根发芽后的第3、4、5个月可分别获得2000元、500元、1000元的返利(其内部称“月金”),随着不断发展“根”、“芽”,两年内最高可获得319.5万元的高额返利,以此方式引诱加入人员不断发展下线,骗取他人钱财。该组织为发展壮大,逐步完善了内部组织结构(其内部称“服务体系”),自上而下设立了总部、大区服务中心、省级总商委,县(市)级总商委(1000环民以上成立),总商委(200环民以上成立)、原商会(100环民以上成立)、环等机构,负责对环民进行管理。各级总商委、原商会设“无首”五人即“商代”、“商委”、“商务”、“商汇”、“商爱”,负责管理该级总商委或原商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务。其中,“商代”负责该级总商委或原商会的全部事务;“商委”负责宣传和学习;“商务”负责整理、保管环民资料;“商汇”负责入商款的收取、向上交纳和环民“月金”(返利)发放;“商爱”负责协调工作、发现和推荐人才。此外,为骗取他人,该组织还以传播中华和谐文化为名,编印了《中华和谐文化事业手册》、《中国明明商与传销的本质区别》等多种资料,组织环民学习,并承诺入商自愿、退商自由,以掩盖非法传销的实质。被告人吴某、陈某、刘某、唐某、许某自2016年6月相继加入中国明明商并担任商代、商委、商务、商汇等职务。其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9月被告人吴某经朱洪萍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成为朱红珍下线,之后发展张某1、周某1成为其根芽。2014年11月被选举成为开县总商委的商代。2015年4月被选举成为重庆市总商委的商代。在任商代期间,吴某与张某2(已判刑)、周某2(已判刑)到利川指导利川明明商的学习和利川总商委的选举,还负责利川明明商上传至开县总商委的环民资料及入商款收取和月金发放的审批。被告人吴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95万元。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经张某1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成为罗某的下线,之后发展其母亲覃正菊和朋友吴南南为其根芽。2014年7月被选举成为利川原商会商代,2014年12月被选举成为利川总商委商代,成为利川明明商的总负责人,负责利川明明商的全面工作,邓爱军(已判刑)将即将发放的月金表给其审查签字后上传。陈某积极组织利川环民学习明明商,其加入前,利川明明商的人员仅61人,陈某任商代后截止2015年3月利川明明商的人员共计783人。被告人陈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65万元。2012年6月,被告人刘某经人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成为凌某的下线,之后发展其女儿谭聪和何龙桂为其根芽。2014年7月、12月两次被选举成为开县总商委商汇。主要负责收取环民的入商款和给环民发工资。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2012年9月,被告人唐某经朱占福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成为贾宝脐的下线,之后发展其姐姐唐先平和朋友李明春为其根芽。2014年7月被选举成为开县总商委商委,负责组织环民学习开会。2014年11月、2015年3月被选举成为重庆总商委商务,主要负责收集、整理开县、万州、利川三地新环民的入商款和发放月金。被告人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2013年3月,被告人许某经唐卷英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之后发展其哥哥许继福和其儿子唐绍渝为其根芽。2015年2月被选举成为开县总商委商务。被告人许某任职期间,除了收集、整理各地环民资料的商务工作外,因利川脱离开县成立总商委后有一部分环民的月金未发放,便和彭某(已判刑)一起负责给该部分环民发放月金。被告人许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975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搜查、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刘某、唐某、许某在开县和利川明明商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以为“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借资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简称“中国明明商”)组织在上海成立。该组织虚构“中国明明商”是中国农业银行与文化部合作项目并成立“中国全民借助银行”的事实,宣称“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借资4010元人民币(含20元资料费)并填写“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某”,办理“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即可成为“环民”(其内部自称),环民在3个月内发展两个下线(其内部称“生根发芽”)加入,在生根发芽后的第3、4、5个月可分别获得2000元、500元、1000元的返利(其内部称“月金”),随着不断发展“根”、“芽”,两年内最高可获得319.5万元的高额返利,以此方式引诱加入人员不断发展下线,骗取他人钱财。该组织为发展壮大,逐步完善了内部组织结构(其内部称“服务体系”),自上而下设立了总部、大区服务中心、省级总商委,县(市)级总商委(1000环民以上成立),总商委(200环民以上成立)、原商会(100环民以上成立)、环等机构,负责对环民进行管理。各级总商委、原商会设“无首”五人即“商代”、“商委”、“商务”、“商汇”、“商爱”,负责管理该级总商委或原商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务。其中,“商代”负责该级总商委或原商会的全部事务;“商委”负责宣传和学习;“商务”负责整理、保管环民资料;“商汇”负责入商款的收取、向上交纳和环民“月金”(返利)发放;“商爱”负责协调工作、发现和推荐人才。此外,为骗取他人,该组织还以传播中华和谐文化为名,编印了《中华和谐文化事业手册》、《中国明明商与传销的本质区别》等多种资料,组织环民学习,并承诺入商自愿、退商自由,以掩盖非法传销的实质。被告人吴某、陈某、唐某、刘某、许某自2016年6月相继加入中国明明商并分别担任商代、商委、商务、商汇等职务。其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9月被告人吴某经朱某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成为朱红珍下线,之后发展张某1、周某1成为其根芽。2014年11月被选举成为开县总商委的商代。2015年4月被选举成为重庆市总商委的商代。在任商代期间,吴某与张某2(已判刑)、周某2(已判刑)到利川指导利川明明商的学习和利川总商委的选举,还负责利川明明商上传至开县总商委的环民资料及入商款收取和月金发放的审批。被告人吴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95万元。2012年9月,被告人唐某经朱某1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成为贾宝脐的下线,之后发展其姐姐唐某1和朋友李明春为其根芽。2014年7月被选举成为开县总商委商委,负责组织环民学习开会。2014年11月、2015年3月被选举成为重庆总商委商务,主要负责收集、整理开县、万州、利川三地新环民的入商款和发放月金。被告人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经张某1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成为罗某的下线,之后发展其母亲覃正菊和朋友吴南南为其根芽。2014年7月被选举成为利川原商会商代,2014年12月被选举成为利川总商委商代,成为利川明明商的总负责人,负责利川明明商的全面工作,邓爱军(已判刑)将即将发放的月金表给其审查签字后上传。陈某积极组织利川环民学习明明商,其加入前,利川明明商的人员仅61人,陈某任商代后截止2015年3月利川明明商的人员共计783人。被告人陈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65万元。2012年6月,被告人刘某经人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成为凌某的下线,之后发展其女儿谭聪和何龙桂为其根芽。2014年7月、12月两次被选举成为开县总商委商汇。主要负责收取环民的入商款和给环民发工资。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2013年3月,被告人许某经唐某2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之后发展其哥哥许继福和其儿子唐绍渝为其根芽。2015年2月被选举成为开县总商委商务。被告人许某任职期间,除了收集、整理各地环民资料的商务工作外,因利川脱离开县成立总商委后有一部分环民的月金未发放,便和彭某(已判刑)一起负责给该部分环民发放月金。被告人许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975万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唐某、许某先后分别于2016年10月18日、10月25日、10月20日到利川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审理中,五被告人已主动向本院退缴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14.57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唐某、陈某、刘某、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搜查、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刘某、唐某、许某组织、领导以虚构的“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借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某、唐某、许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唐某、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许某犯罪情节轻微,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许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5万元、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5万元、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75万元,共计人民币14.575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传勋人民陪审员 幸乾德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晓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