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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恢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言平、黄立平、李常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孙言平,黄立平,李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恢5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绍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孙言平,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黄立平,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李常青,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言平、黄立平、李常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招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张志胜审判员  王雷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