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文武与焦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武,焦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民初118号原告:朱文武,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焦丽萍,女,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朱文武与被告焦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丽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焦丽萍于2015年1月26日向我借人民币20000元,当时口头议定此款在三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被告焦丽萍还款,被告焦丽萍不理,到后来甚至连电话也不接听,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焦丽萍尽快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焦丽萍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经审核后,本院均予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6日被告焦丽萍向原告借款20000元现金用于还欠款,口头约定2015年春节还款。被告焦丽萍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朱文武现金贰万圆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被告焦丽萍欠原告20000元现金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焦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欠款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焦丽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光辉审 判 员 卢伟峰代理审判员 韩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