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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东海与罗新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海,罗新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海,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罗新纯,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梅县区。关于刘东海与罗新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91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9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除由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罗新纯所有的粤B4Z9**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登记机关查封)外,上述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由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罗新纯所有的粤B4Z9**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暂无法处置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作出失信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判员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玲 来自